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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1)

2014-08-27 11:33: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支出的,我们对该 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人民币 100元免赔额后,对100元以上的部分按 照 80%的比例在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第 1 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日止,住院治疗最 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45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疗, 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合同保 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

  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 我们申 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 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会医 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4.4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

  疾、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猝死、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或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企图 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4、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5、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6、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影响(见释义 10.3)、毒品或管制药物(见释义10.4) 影响;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释义 10.5)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10.6)期间;

  10、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您和我们约定在保险单上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1.1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

  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受益顺序 享有受益权,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陒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在指定、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或者当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数人时您指定、变更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须经被

  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您(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被保险人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发出书面通知,我们应当在保险单上

  注明,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未向我们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致使我们无法在��险单上注明,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