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1)
2014-08-27 11:33: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
汽车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时
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期间
(1)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 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 乘交通工具时止。
(2)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本公
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因被保险人临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后继续乘坐的
或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
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但被保险人临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起至重新登
上交通工具时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
4.2 保险金额
本保险每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或批注上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包含于保险金额以内,且其占保险金额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 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
运的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过程中,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我们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
故时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保险单列明的乘坐该类公共交通工具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4.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0.1),并因此意外伤
害事故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意外伤害失踪,并经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 过本险种和其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为:北京、上海、广州、深 圳的未成年人不能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不能超过5万元人 民币。
4.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1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一)中的残疾项目,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一所载陒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
保险人在第180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日的身体
状况对其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2 发生多项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我们
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 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
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3 发生多次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 除。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为限。
4.3.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 25%,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见释义 10.2)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