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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9 09:32: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英大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英大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

  经指定医院(见7.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在指

  定医院住院治疗第4 天开始,按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保险

  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 - 3)× 住

  院津贴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

  未出院,对于我们同意续保的,我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时

  间,按实际住院天数在原保单与续保保单中的占比分别承担保险责

  任;若您未交纳续保保险费或我们公司不同意续保,我们将对被保险

  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住院治

  疗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住院津贴日额保险金天数不超过180

  日。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年9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n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附加合同说明英大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为准。

  1.2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3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为生效 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o 您获得的保障

  2.1 住院津贴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住院津贴日额 为 10元的整数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 日起 60日内因疾病住院(见 7.1),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6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2)住院 或您按本附加合同 4.1条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7.3)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 经指定医院(见 7.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在指 定医院住院治疗第 4天开始,按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保险 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 -3)× 住 院津贴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

  未出院,对于我们同意续保的,我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时 间,按实际住院天数在原保单与续保保单中的占比分别承担保险责 任;若您未交纳续保保险费或我们公司不同意续保,我们将对被保险 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治 疗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住院津贴日额保险金天数不超过 180 日。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日为限。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见

  7.5)、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服用、��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7.6)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见 7.7);

  六、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

  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七、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