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福利安康团体医疗保险(2009版)
2014-11-19 09:0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完整的索赔资料的次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并在核定后及 时通知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未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 定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情况除外。
8理赔后的权利义务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如果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本附加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当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金额少于医疗费用收据所表明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时,受益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领回医疗收据 正本,但需同时提供将保留医疗收据正本的单位、机构的证明,本公司在收据正本加盖印章并注明已给付的金额后发还 医疗收据正本。
9保险责任的调整
当被保险人参加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生重大结构性调整,并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重大影响时,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可 以协商调整保险责任或保险费。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调整不属于重大结构性调整:
(1) 药品使用范围和诊疗项目的变化或调整; (2) 给付比例和起付标准的变化和调整。
10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效力自动终止:
(1)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个人保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 终止;
(2) 投保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
(3) 主合同终止;
(4) 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名词释义:
注1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 的客观事件。
注2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 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 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 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指定医院清单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本公司保 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注3基本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费用,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 诊疗费、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 救护车费。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 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营养性���品、本团体保险合同签发地颁发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自费药品和项目以及部份自费药品和项目的自费部份。收据收费项目及金额应 与医师处方一致。
注4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疾病或生育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同时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办理了入院及出院手续; (2全天24小时在医院内接受治疗; (3)入住医院住院部的正式病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注5孕产期是指女性被保险人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为止的期间。
注6法定传染病是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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