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福利安康团体医疗保险(2009版)
2014-11-19 09:0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福利安康团体医疗保险(2009版)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住院 女性生育金 团体医疗
一。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1),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注2)的门诊急诊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注3),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以及约定的每日赔付限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注4)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单位选择门诊急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共用保额,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以
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合计保险金额为限。
三。 公共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名下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已全部给付完毕,经投保单位书面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方式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的个人保险金额为限,对本附加合同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30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四。 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已婚女性被保险人符合社会生育保险管理制度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费用之一的,本公司将按团体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方式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1) 孕妇孕产期(注5,下同)的检查费用;
(2) 孕妇孕产期的保胎、安胎医疗费用;
(3) 产妇分娩的医疗费用;
(4) 已婚者因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 已婚者因妊娠、分娩或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引起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需按公费医疗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会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身
份进行区分,并在相应的保险计划中进行投保。
如果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跨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则以入院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确定相应给付责任。其余非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按费用发生时间所属的保险期间确定相应给付责任。
投保单位在投保时,必须投保“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可以选择是否投保“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公共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这三项保险责任。
本��司在给付以上四项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本公司仅对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后而未足偿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方式进行给付。
本公司在给付以上四项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获得其它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本公司仅对补偿后未足偿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处获得的累计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它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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