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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福利安康团体医疗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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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险种介绍-》》健康保险-》》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2010年1月26日

  1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诚附加「福利安康」团体医疗保险(2009版)

  发布时间:2009-12-31 来源:信诚人寿 阅读次数:18

  (信诚[2009]243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信诚附加「福利安康」团体医疗保险》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险合同中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

  (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将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该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如果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3投保资格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以下称主被保险人),及其符合本公司承 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称眷属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子女投保。

  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1),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注2)的门诊 急诊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注3), 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以及约定的每日赔付限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注4)接受治 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因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单位选择门诊急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共用保额,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以

  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合计保险金额为限。

  三。 公共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名 下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已全部给付完毕,经投保单位书面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在医院接受治 疗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方式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的个人保险金额为限,对 本附加合同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 保险人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 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已婚女性被保险人符合社会生育保险管理制度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 要的以下费用之一的,本公司将按团体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方式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1) 孕妇孕产期(注5,下同)的检查费用; (2) 孕妇孕产期的保胎、安胎医疗费用;

  (3) 产妇分娩的医疗费用;

  (4) 已婚者因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 已婚者因妊娠、分娩或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引起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以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需按公费医疗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会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身 份进行区分,并在相应的保险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