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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亚大众白领健康保险计划怎么样?

2014-11-18 10:16: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

  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

  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

  其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18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 90 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免赔住

  院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及出院小结;

  (四) 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五)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

  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2.重症监护病房: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及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 24 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的特殊病房。

  3.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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