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亚大众白领健康保险计划怎么样?
2014-11-18 10:16: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但少于 5% 50%
头部 足 5%但少于 8% 75%
不少于 8% 100%
足 10%但少于 15% 50%
躯干及四肢 足 15%但少于 20% 75%
不少于20% 100%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 90 日后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 既往病症及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 90 日内(续保者无 9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三)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四)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原件;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警方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
医疗意见。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不同将提供 3 个计划,分别为保障 10 种重大疾病计划、保障 20 种重大疾病计划和保障 30 种重大疾病计划。每个计划所保障的重
大疾病种类分别如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所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保险人约定所选择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
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既往病症及自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 90 日内(续保无 90 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