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4 09:5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7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手术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并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3天开始每日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住院天数-2天,我们只给付整数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2.4.2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我们只给
付整数天的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时,不再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2.4.3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本条款约定的“重大手术及治疗”的,我们按100倍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种“重大手术及治疗”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及治疗”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 “重大手术及治疗”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2.4.4 最高累积住院天数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54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40天时,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5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但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时间较迟者为准)90天内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