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13 09:52: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1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 于境内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 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 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 于中国台湾地区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 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经扣除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 保险给付的部分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被保险人如未以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份治疗时,我们依 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 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于境外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的次数以一次为限。前述三种情形,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且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2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为限。
国泰附加卓越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 3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 7.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 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