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管理式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9: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管理式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门诊 门急诊 体检 牙科 团体医疗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三、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由您与我们协商约定。
我们所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将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我们每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当日的个人账户金额为限。除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其个人账户金额为零时中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我们仅负责承担其获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并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为限,同时您也可以与我们约定以团体账户金额补足。
若被保险人身故,其个人账户金额、附属被保险人账户金额(如适用者)的处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管理式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管理式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管理式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只有当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其他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您与我们订立的主险合同的条款及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或条款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的条件和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及6 个月(含)以上、16 周岁(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经您同意,投保时已退休员工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其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⒊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⒋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对其附属被保险人的效力也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对附属被保险人效力终止的,不影响对被保险人的效力。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