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管理式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9: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内余额和团体账户内余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年利率转换的日利率,以单利形式按日计算利息,但最高不高于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其中日利率为年利率除以36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增加个人账户或团体账户金额。您需要增加个人账户金额时可选择从团体账户中划入或支付相应保险费;您需要增加团体账户金额时需支付相应保险费。您增加个人账户及团体账户金额后,相应的个人账户及团体账户需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及最高限额要求。
3.4. 管理费
我们将收取管理费,作为提供本附加合同行政管理服务的费用支出和报酬。管理费在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时按一定比例收取。
我们有权对该费用标准进行调整,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最近一次费用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3.5. 指定医院
一、若因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条件限制需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必须经首诊的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并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报我们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诊应本着下级医院向上级医院转,综合医院向专科医院转的原则。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内的首次门诊急诊治疗,可以在非指定医院进行,但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后续治疗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
3.6.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被保险人增加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在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团体账户中划入或重新支付保险费。在收到该笔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次日零时止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减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您要求的终止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终止日零时起丧失。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在其保险责任终止时自动转入团体账户;若您未设立团体账户,我们退还给您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3.7.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本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人个人账户及团体账户的账户余额。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一、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⒈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⒉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
⒊ 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⒋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化验报告等;
⒌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与保险金给付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⒈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⒉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理赔的情况。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于确定不属于我们承担的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