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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管理式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9: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为您所缴纳的保费扣除管理费后的账户余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与我们约定下列一项或几项作为我们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三、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由您与我们协商约定。

  我们所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将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我们每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当日的个人账户金额为限。除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其个人账户金额为零时中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我们仅负责承担其获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并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为限,同时您也可以与我们约定以团体账户金额补足。

  若被保险人身故,其个人账户金额、附属被保险人账户金额(如适用者)的处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在其保险责任终止时自动转入团体账户。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首期保险费由您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同时交付,您有权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保费以增加账户价值。

  3.2. 个人账户和团体账户

  我们将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您需在满足我们最低保险费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团体账户,我们有权重新核定团体账户的最低保险费标准。您可在投保时约定,向我们申请使用团体账户以补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3. 账户价值

  我们根据约定将您所交保险费分配至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未分配的部分留存在团体账户中。您对保险费的分配需符合我们规定的个人账户及团体账户交费的最低及最高限额要求。

在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