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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13 09:3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

  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

  8.25)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 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 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 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8.26)。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

  人数的 75%(注: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计入统计)时,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z 解除合同处理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