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5: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一、基本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名词释义1)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见名词释义2)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见名词释义3),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之下的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之上、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以下的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以上的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4.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须从中扣除被保险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政府的其他规定或从其他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医疗费用赔偿。
四、上述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等按保险期间内有效的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的本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符合本合同参保条件的团体成员必须全部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不可单独投保。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以下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名词释义1)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见名词释义2)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见名词释义3),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之下的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之上、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额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