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社会医疗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13 09:35: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被保险人参保证明;
(5)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属住院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住院费收据原件;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则须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则须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除统筹基金和门急诊医疗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外的医疗费用须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再申请本公司的保险金。
(6)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其他规定或从其他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医疗费用赔偿的,须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保险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自本合同的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具体时间起承担保险责任。新增的被保险人须已参加其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列明该被保险人的离职日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中列明的离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