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1-13 09:1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素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 贵单位应在投保时一次性足额交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贵单位可不定期、不定额地增加个人特需医疗金额 度和团体特需医疗金额度,并一次性足额交清相应保险费。
] 被保险人的变动
6.1 增加被保险人 若贵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我们。贵单位增加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申请自我们审核同意、收到保 险费并为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6.2 减少被保险人 若贵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自我们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时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 附属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特 需医疗金总余额。
6.3 对合同效力的影
响
^ 合同解除和变更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时,我们在提前 30日书面通知贵单位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向贵单位退还本 合同的特需医疗金总余额。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若贵单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贵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日内向贵单位退还本合同的特需医疗金总余额。
7.2合同变更本合同生效后,如贵单位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
请,在贵单位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
7.3
联系方式变更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为了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贵单位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贵单位未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贵单位。
_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贵单位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贵单位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贵单位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贵单位、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贵单位 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贵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贵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贵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贵单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贵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的 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贵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我们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或该附属被保险人资格,并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 人或该附属被保险人的特需医疗金总余额。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9.2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 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
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