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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1-13 09:1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 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 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贵单位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 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可包括成员配偶和子女)和投保成员 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需医疗保险金 一、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 我们按与贵单位约定的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额度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 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该被保险人或附属 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医疗金账户余额为限。

  二、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 我们按与贵单位约定的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额度给付团体特需医疗保险 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的团体特需医疗金 账户余额为限。

  三、贵单位与我们约定的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额度和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额度

  根据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疾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用、住院日数、手术、所患重大疾病种类、健康体检、出院护理等因素确

  定,并由贵单位和我们在投保时就医疗费用、医疗护理费用、体检费用以 及患重大疾病的给付条件、给付比例及给付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四、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疾病实际发生的符合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补偿,被保险人或附属 被保险人在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 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 单位的财务印章,我们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贵单位与我们约定的比例 及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六、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个人特需医疗金账户和团

  体特需医疗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止。

  Z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特需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贵单位、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