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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07 10:3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怎么样?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6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2012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3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