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07 10:3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8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6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在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2)如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天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4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9)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0)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5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做不续保声明,且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动续保,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保险人��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