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07 10:1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中英人寿乐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向我们 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180 天至 50 周岁(见 7.1)。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 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1.5 投保份数与申请减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投保 少投保份数 份数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投保份数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 50 元。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投保份数。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见 7.3)治疗,我们将 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见
7.4)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 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见 7.5)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 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 3 天,即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第 4 天开始给付住院 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 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6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 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 付均不超过180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前住院,则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4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 25天(含)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 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2.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 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 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 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 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30 天,但如果 被保险人在年满 7 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则每一保单年 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14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 25 天(含)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 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见 7.6)内为因病情严重需要重症监护
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 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 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2.2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
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