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14-11-07 09:26: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 住院 手术津贴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见附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 日。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 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 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 日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 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 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平保寿发[2010]34号,2010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见附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 日。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 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 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 日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 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 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