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飞行员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1-07 09:20: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飞行员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失能收入 团体医疗
暂时丧失 飞行能力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3)或自本合同生效 90 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见 7.4)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见 7.5),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见 7.6)的乘积给付暂时 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 120 日为限。
永久丧失 飞行能力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 90 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确定其在保 险期间内永久丧失飞行能力(见 7.7)并被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 I 级体检合 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 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 起 1 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 险金。
人保寿险飞行员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飞行员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 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 55 周岁(见 7.1)以下(含 55 周岁),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见7.2),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飞行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5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 的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 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3)或自本合同生效 90 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见7.4)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见 7.5),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见 7.6)的乘积给付暂时 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 120 日为限。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 90 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确定其在保 险期间内永久丧失飞行能力(见 7.7)并被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I级体检合 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 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非由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9);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1),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2)的机动车;
(7)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航空事故;
(8)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