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6 09:5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疾病 住院 门诊 生育医疗 团体医疗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专项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确诊恶性肿瘤当日的专项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专项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2. 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3. 生育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女性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4. 其它约定的医疗保险金
其它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保险金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且以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支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申请的医疗保险金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经为零时,若投保人建立了公共账户,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公共账户内给付剩余的医疗保险金,且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 为“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
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
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 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 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
同。
除本合同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该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
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
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本公司有权
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第七条 账户的设立和撤销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若投保人要求,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