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6 09:5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正本;
2、解除合同申请;
3、本公司所需要的且投保人能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
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投保人,并撤销公共账���和
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在退还投保人账户资金余额后,本公司不再赔付任何保险金。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保险单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专项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
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的专科医师首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确诊恶性肿瘤当日的专项
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专项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
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2. 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
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3. 生育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女性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约定承保范围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合
同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4. 其它约定的医疗保险金
其它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保险金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且以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支付医疗
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申请的医疗保险金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经为零时,
若投保人建立了公共账户,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公共账户内给付剩余的医疗保险金,
且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第十九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恶性肿瘤;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除合同中指明赔付外,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
保险金责任:
1.疗养、康复性治疗、健康护理。
2.美容手术(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视力矫正手术;
3.非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二十条 专项疾病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的专项疾病保险金额为投保时划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的 50%, 该被保险人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专项疾病保险金额为第一个保单年度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
50%,但不得超过第一保单年度该被保险人的专项疾病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