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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6 09:5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申请专项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

  担。

  二、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连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应提供连带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以及连带被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的关系证明;

  4.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处方、收据原件、费用结算明细表,由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

  出院小结、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住院费用收据原件,若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参加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且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则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

  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释义

  1. 本公司: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门诊急诊: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的治疗。

  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

  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 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6. 保单年度:指本合同生效日或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如果某年没有保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则约定保险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为年保

  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例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那么每年的2月29日将是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但在某些年份没有2月29日的,则2月的最后一天将作为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7. 医院: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8. 账户资金余额:投保时划入账户的资金+截止到结算日划入账户的保险费和从其他账户转入的资金-

  截止到结算日从账户减少的资金

  9. 账户平均资金余额:上一保单年度末账户资金余额+Σ(本保单年度划入账户的保险费×经过日数

  /本保单年度的保障天数)+Σ(本保单年度从其他账户转入的资金×经过日数/本保单年度的保障天数)-

  Σ(本保单年度从账户减少的资金×经过日数/本保单年度的保障天数)。上述公式中,“经过日数”是指

自本保单年度划入保险费、转入资金或减少资金之日起至结算日分别经过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