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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安康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6 09:5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也可为所

  有被保险人建立公共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公共账户)。

  投保人解除合同,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撤销;被保险人身故或离职,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本合同终止时,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撤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公共账户

  资金余额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追加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在提取管

  理费后,按照投保人要求分别划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管理费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公共账户的资金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则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提取管理

  费后签发批单,按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增加时,所在保单年度的专项疾病保险金额为增加该被保险人时划入其个人账户资金的50%, 该被保险人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专项疾病保险金额为第一个保单年度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

  50%,但不得超过第一保单年度该被保险人的专项疾病保险金额。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 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撤 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同时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投保人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投保

  人或转入公共账户。

  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低于团体成员中有参保资格

  人数的最低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投保人,并撤销公共账户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第十条 保险计划的确定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本合同的

  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其他险种并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