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05 10:2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力,且本附加合同不符合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条件;
(2)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不符合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
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效力恢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合同效力中止;
(2)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癌症康复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继承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3) 由医院(释义十)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
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
等待期期间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产品合同 (2)
保险条款 4 友中发 2012-148号-2
二、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恶性肿瘤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
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被保险人在境外(释义十一)被医生首次确诊为恶性肿瘤的,则医生的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
指在境外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
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四、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
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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