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05 10:2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释义四),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恶性肿
瘤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次序 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50%
第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30%
第三次 基本保险金额×20%
本附加合同在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时终止,但本项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癌症康复保险金完全给
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
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
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公司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主合同豁免保险费;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产品合同 (2)
保险条款 2 友中发 2012-148号-2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
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
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
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
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