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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05 10:2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怎么样?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8岁-55岁 6260.00元 20年

意外伤害40.0万

癌症康复金10.0万

疾病终末期阶段20.0万

身故20.0万

重大疾病20.0万

重大自然灾害60.0万

全残20.0万

老年长期护理20.0万

至108周岁
29岁-30岁 8198.00元 20年

重症监护100元

意外伤害保险金40.0万

第二类重大疾病20.0万

手术费用5000元

意外残疾、烧伤、身故10.0万

全残保险金20.0万

住院津贴50元

癌症康复保险金10.0万

第一类重大疾病4.0万

住院费用5000元

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60.0万

疾病终末期20.0万

意外医药报销10000元

身故保险金20.0万

老年长期护理津贴20.0万

终身
18岁-55岁 1071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30.0万

全残30.0万

身故30.0万

终身
40岁-45岁 11110.00元 20年

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60.0万

老年长期护理津贴20.0万

身故保险金20.0万

第二类34种重大疾病20.0万

意外伤害保险金40.0万

疾病终末期20.0万

第一类8种轻重大疾病4.0万

全残保险金20.0万

癌症康复金10.0万

终身
18岁-55岁 20575.00元 20年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保险150.0万

疾病终末期50.0万

老年长期护理金50.0万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0.0万

第二类重大疾病50.0万

非意外身故50.0万

癌症康复金25.0万

非意外全残保险50.0万

第一类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18岁-45岁 21100.00元 20年

身故保险金50.0万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50.0万

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150.0万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万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50.0万

一类轻症额外给付10.0万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100.0万

癌症康复保险金25.0万

全残保险金50.0万

终身
18岁-45岁 22863.00元 1年

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150.0万

癌症康复金25.0万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50.0万

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100.0万

二类重大疾病50.0万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万

身故保险金50.0万

一类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18岁-55岁 41000.00元 20年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癌症保险金150.0万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00.0万

重大疾病100.0万

自然灾害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300.0万

全残100.0万

老年长期护理金100.0万

特定癌症保险金200.0万

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200.0万

身故100.0万

至100周岁
21岁 3660.00元 20年

癌症重大疾病15.0万

身故10.0万

非癌症重大疾病10.0万

特定癌症重大疾病20.0万

全残10.0万

轻微重大疾病2.0万

至100周岁
21岁 4092.00元 20年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12.0万

身故46.0万

长期护理金12.0万

全残46.0万

重大疾病18.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三)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

  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四),并被专科

  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

  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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