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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05 10:2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

  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指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

  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生(释义二十四)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

  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三、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四、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

  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五、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条款编号: L1165-01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六、第一类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

  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

  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一百八十天后神经系统

  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需在确诊一百

  八十天后申请理赔。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

  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

  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释义二十五)性丧失,虽然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

  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

  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

  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七、第二类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

  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条款编号: L1165-01 下列疾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