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05 10:2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十三、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四、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
十五、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
传递的特征。
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七、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
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
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八、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十九、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二十、申请人:指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自然人。
二十一、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二十二、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
的自然人。
二十三、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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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编号: L1165-01 二十四、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
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
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二十五、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一百八十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二十五、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
肢。
二十六、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
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
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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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产品合同 (2)
保险条款 1 友中发 2012-148号-2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