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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05 10:2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若主合同进

  入暂停付费期,则本公司不接受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

  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 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释义九)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

  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

  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产品合同 (2)

  保险条款 3 友中发 2012-148号-2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附加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

  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主合同豁免保险费或终止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