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2014-11-05 10:2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
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
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释义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
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
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
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
止。
友邦尊享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条款由尊享全佑一生“六合一”条款和“友邦附加全佑一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组成。
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的时日为准。
若本公司已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中的一项,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三)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
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四),并被专科
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
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则
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八),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
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
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释义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