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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04 10:1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3),经医生(4)诊断必须住院(5)治疗的,我 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 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在计算保险金时,以下费用我们将予以扣除:从公费医疗(6)、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所有 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和第三方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等待期为 30 日;续保或因意外伤害 发生住院医疗的,无等待期。对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的住院医疗,我们对该被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内的住院 治疗费用,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计划 A(HPA)-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8)给付保险金。因每一疾病或意 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二、 计划 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 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 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分项见本附加合同附录。

  被保险人以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享有并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如下公式给 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 院费用补偿)× 80%

  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 院费用补偿)× 40%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 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 院费用补偿)× 80%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和第三方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12]字第 1-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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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 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 具体要求。

  第六条 保险费的交付和宽限期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五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地址的变更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