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04 10:1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附 录 住院医疗费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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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 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 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HP。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2)(续保可至 6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 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 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65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受续保,将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 知您。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3),经医生(4)诊断必须住院(5)治疗的,我 们依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 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隔未超过 90 日者,其保险金给付及其限额,均视为一次住院办理。
在计算保险金时,以下费用我们将予以扣除:从公费医疗(6)、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所有 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和第三方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HP 3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等待期为 30 日;续保或因意外伤害 发生住院医疗的,无等待期。对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的住院医疗,我们对该被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内的住院 治疗费用,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计划 A(HPA)-住院现金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 按保险单所载“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8)给付保险金。因每一疾病或意 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二、 计划 B(HPB)-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 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 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住院医疗费用分项见本附加合同附录。
被保险人以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享有并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如下公式给 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 院费用补偿)× 80%
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 院费用补偿)× 40%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