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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10:1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相同性别、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 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险费率交纳续保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已经到期的保险费(包括您已经 交纳和欠交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申请“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 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 10 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 证明;

  5.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处方等);HP 7

  6. 其他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证明;

  7.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应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8.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 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HP 8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