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联合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2014-10-24 11:42: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阳联合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适用年龄:6个月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医疗意外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给付。保险人承担的金额和被保险人承担的金额(免赔额)均在保险单中列明。
任何医疗费用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保险人在计算保险金时,将扣除
1)已从其它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赔偿部分,
2)当地社会医疗
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中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项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 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主。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 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 合同立即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 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该保单 可续期至70周岁。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 进行必要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给付。保险人承担 的金额和被保险人承担的金额(免赔额)均在保险单中列明。
任何医疗费用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保险人在计算保险金时,将扣 除 1)已从其它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赔偿部分,2)当地社会医疗 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中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 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项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近视治疗;或
(二)任何牙科操作或治疗;或
(三)椎间盘突出的治疗;或
(四)先天疾病或缺陷;或
(五) 任何在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 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各项住院费用凭证及清单;
(5)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交通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1、医院: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并满足以下要求:
1)须具备系统的诊疗和治疗的设备,以便执业医师为伤员和患病人员进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