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10:0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3 扣除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本公司按合同约定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保险资格、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险费的,还需扣除已给付过的任何保险金及已领取的其他款项。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
6.5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投保人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 被保险人变更
(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后,本公司于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通知到达时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本主险合同的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未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6.7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依下列约定处理:
(1)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且导致保险费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
(2)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且导致保险费增加的,本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的约定通知本公司或者未及时交纳增收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照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6.8 争���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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