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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10:0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从相关机构申请补偿后,再向本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

  (3)被保险人的单位证明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被保险人的参保证明和交费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4)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住院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及明细)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诊断书、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及明细)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

  5.保险合同的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8]年龄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