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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10:0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幸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团体医疗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被保险人到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机构(个人)获得的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

  (1)被保险人到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小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到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机构(个人)获得的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到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如该笔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本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保额给付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4)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被保险人到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上、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机构(个人)获得的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5)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被保险人到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可选部分第(4)、(5)款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投保人选择加投可选责任的,可选择部分或全部可选责任,但须符合本公司关于承保方面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费用限额、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等按当地现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合同构成

  幸福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被保险人清单、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凡已参加当地[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2]并按期足额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团体[3]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劳动的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员工,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能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期满时,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