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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14-10-31 10:2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

  起 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致

  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5)住院(见释义6.6)治

  疗,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6.7)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

  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疗、医药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款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上述医疗、医药费

  用包括:床位费(被保险人每天实际支出的床位费超出100 元的部分我

  们不予赔付)、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

  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

  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

  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

  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

  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父

  母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

  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

  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1

  6.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保险费的支付

  3.1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周岁 意外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住院

  每次住院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保险费的支付

  3.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信息变更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5.1

  5.2

  5.3

  5.4

  5.5

  其他事项

  5.

  投保范围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续保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保险责任的终止

  2.1

  2.2

  2.3

  2.4

  2.5

  2.6

  2.7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保险金受益人

  ���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4.1

  4.2

  4.3

  4.4

  4.5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变更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件 5-3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低

  为人民币 30000元。

  保险金额

  2.2

  凡年满三周岁(见释义 6.3),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学校或

  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投保范围

  2.1

  我们提供的���障

  Y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4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