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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14-10-31 10:2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2.7

  (8)

  (9)

  (7)

  (6)

  (5)

  (4)

  主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三者责任事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8)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 致的除外;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 属品;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 治疗;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0);

  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

  (2) (3)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

  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附件 5-3

  5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4.4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包括:完

  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附件 5-3

  6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

  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天,视为同一次 住院。

  每次住院

  6.7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 院。

  住院

  6.6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 2级以上县、区级公立医院。如

  因病情紧急,未能在以上医院就医,务必在 3日内转入。

  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

  6.5

指遭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