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14-10-31 10:2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 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 同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5-3
3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父 母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 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
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 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 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5)住院(见释义 6.6)治 疗,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 6.7)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 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医疗、医药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元以上部分,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款给付比例表”所列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上述医疗、医药费 用包括:床位费(被保险人每天实际支出的床位费超出 100元的部分我 们不予赔付)、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 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 起 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这 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导致 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2.5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果主合同继续有效,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
可续保本附加合同。 我们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您,自续保 起适用。 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续保时,不得增加该被保险 人保险金额。
主合同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续保
2.4
附件 5-3
4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事故通知
4.2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您在投保时需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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