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社保型)
2014-10-30 08:5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2.1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本合同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1.6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投保份数。
本合同的保险金限额等于每份保险金限额(由下表给出)乘以投保份数。
保险责任 |
每份保险金限额(元)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 |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
2500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 费用保险金 |
500 |
*注:床位费每份最高每日给付100元
1.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1.9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章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3)住院(见9.4)治疗,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见9.5)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的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65%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
本合同所称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见9.6)住院部病房内支出的,且在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赔付范围内的以下费用:
a. 床位费, 包括普通床位费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b. 药品费,所有药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如果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此基础上有额外规定的,也包含在给付范围内;
c. 救护车费,指医院或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送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费用,包括救护车出诊费以及担架员出诊费;
d. 透析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化验费、输液费、材料费(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
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