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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卓越医疗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24 10:4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

  在同一保单年度,我们累积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且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如果我们指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或中止,则自该指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或中止之日起本合同的最近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本合同保证续保,则在保证续保最后一天当天24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三条 地域限制

  本合同有效地区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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