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牙科及保健医疗保险
2014-10-15 12:2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牙.科.及.保.健.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3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常规口腔护理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安排被保险人在指定牙科保健医疗机构(见7.2)进行一次常
规口腔护理保健。护理项目分为基本服务和可选服务两部分,我们将安排被保险 人进行基本部分的护理,同时被保险人可在三项可选服务部分中任选一项,并由
我们安排进行护理,基本服务的护理项目以及可选服务的护理项目见附表。该常
规口腔护理保健完成后,本项服务责任终止。
2.2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健康保险管理服务责任:
健康保险管理服务
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保险金额
2.1
1.4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
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 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您。
保险期间和续保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投保年龄
1.3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 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意外牙科及保健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平安附加意外牙科及保健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09]31 号,2009 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2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以上医院就诊的,
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以上医院。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1
受益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既往症(见7.6);
(3)具有美容性质的牙科治疗如陶瓷镶盖牙齿,美白牙齿以及种植,正畸治疗;
(4)除保险单特别约定外,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贵金属材料、假牙;
(5)牙龈炎、牙周病或其他任何牙龈疾病;
(6)在进食或饮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包括吞噬异物对口腔造成的损伤;
(7)口腔或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8)刷牙或其他口部清洁过程引起的伤害;
(9)因非外部撞击造成的口腔伤害;
(10)除减轻疼痛进行的有效的牙科手术以外,任何牙齿修补、使用任何贵金
属材料、任何牙齿矫正治疗或在医院进行的牙科手术;
(11)遗传性疾病(见7.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8);
(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9)期间患牙科疾病;
(13)从事潜水(见7.10)、 跳伞、攀岩(见7.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 伞、探险(见7.12)、 摔跤、武术比赛(见7.13)、特技表演(见7.14)、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5);
(15)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