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15 10:3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614.00元 | 1年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200元 住院医疗补偿费4800元 |
1年 |
1岁 | 1842.00元 | 1年 |
住院1.5万 |
1年 |
2岁 | 1842.00元 | 1年 |
住院1.5万 |
1年 |
7岁 | 202.00元 | 1年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200元 住院医疗补偿费48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保障人员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见附录名词释义)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4800元×保险单位数为限。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非公费医疗保障人员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
补偿,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见附录名词释义)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费(见附录名词释义)、药品费(见附录名词释义)和其他医疗费用(见附录名词释义)的保险金限额为限,其中住院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我们在给付以上各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如被保险人拥有其它有效的《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我们将合并所有的《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单位数,按本条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90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症状入住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 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见附录 名词释义)的 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时止。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