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15 10:3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满22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 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 22周岁当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费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时的费 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适用本附加合同的费 率表,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费率表调整,我们将以书面 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保险责任 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名词释义)、或 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需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见附录 名词释 义)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见 附录 名词释义)给付以下保险金:
(1)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保障人员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我们指 定的医院住院(见附录 名词释义)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 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 费用的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 金额以4800元×保险单位数为限。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非公费医疗保障人员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
补偿,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个保单年度(见附录 名词释义)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单 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费(见附录名词释义)、药品费(见附录 名词释 义)和其他医疗费用(见附录 名词释义)的保险金限额为限,其中住院费、药 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给付项目保险金限额(元/单位/
年)
住院医疗 费用保险金住院费300
医保范围内药品费1800
其他医疗费用2700
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的保障: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 14天)及出院 后 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 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 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 险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限额为限。
给付项目保险金限额 (元/单位/年)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200
我们在给付以上各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 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 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 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如被保险人拥有其它有效的《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我们将合并所有的《信诚附加「宝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保险单位 数,按本条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附加合 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 90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 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症状入住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 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除外责任 7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精神科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怀孕、分娩、���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 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
(4) 牙齿的治疗、修复,视力矫正;
(5) 矫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