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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版)

2014-10-15 10:54: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版)怎么样?

  正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版)

  适用年龄:12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住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实际合理住院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社会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的给付金额后按照附表的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年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期续保的,续保后的合同不受本条规定的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0日。  

  正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版)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正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版)条款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正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7.1)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见7.2),经医生(见7.3)诊断须在医院(见7.4)接受住院(见7.5)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实际合理住院费用,本公司将在扣除社会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计划的给付金额后按照附表的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年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期续保的,续保后的合同不受本条规定的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0日。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对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见7.6)、斗殴(见7.7)、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7.8)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7.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见7.13)、助动交通工具(见7.14);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7.15)或武装叛乱(以上

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